2006年9月2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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冯霞

  杨老汉儿子关于“要在两个月内表示是否接受遗赠”的说法是对的,但其自认为的计算两个月期限的起始时间却是错误的。
  继承法规定,受遗赠的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。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接受遗赠。
  在这里,两个月的法定期间是指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,而非遗赠人作出赠与表示之日起的两个月。
  由于晓梅是在杨老汉去世的次日才得知赠与一事,故其于去年12月29日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,并未超过“两个月”的时间。